沈阳大东乐邦家政加盟条件第 二款
(十一) 禁止事项
第十一条 沈阳家政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:
(1)伪造倒卖或向非加盟店提供会员卡。
(2)加入本连锁机构以外的同行 业连锁店。
(3)毁损“乐邦家政”名誉。
(4)将总部所送的文件、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给他人。
(十二) 解除
第十二条 有下列各项事由 时,总部有权解除加盟契约。
(1)加盟店无正当理由,不服从前款的规定时。
(2)加盟店的经营亏损,持续亏损六个月以上,经“援助小组”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 态时。
(3)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时。
(4)对总部的债务履行,虽经劝告,仍不履行时。
(十三) 除 名
第十三条 有下列事由时,总部有权将该沈阳家政加盟店除名:
(1)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时。
(2)明显妨碍“乐邦家政”连锁体系的信誉时。
(3)妨碍正常的连锁 营运时。
(十四) 退 出
第十四条 加盟店无论何时,均可退出本连锁体系而解除合同,但至少应于三十日前,以书面通告总部。
(十五) 契约解除后应处 理的事项
第十五条
(1)立即停止使用“乐邦家政”商标以及因特许经营合同所行使的权利;
(2)在收到总部书面要求5天内,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 的商店的内外装修、招牌标志、广告牌等,还要将提供或许可的徽记、标志、广告牌等上交,所需费用由加盟店负担。
(3)不得使用总部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 ,包括文件及其副本,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如何。
(4) 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。
(5) 立即清算对总部及其他加盟店 的债务。
(十六) 附 则
第十六条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,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无规定时,即依据沈阳大东乐邦家政总部斟酌决定的。
沈阳乐邦家政联 系电话:024-31402327
15566203452
在线QQ:14625664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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